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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发布《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 “新市民”也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9日 作者: 来源:昆明日报
 日前,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实施细则》从房源管理、准入管理、租赁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确提出,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的县(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本市未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租金不超过市场价的85

《实施细则》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由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自主确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运营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执行。市场租金评估周期原则上不低于2年。

申请人可通过登录昆明安居网自行填写申请表,或到主城区各便民服务点由工作人员协助填报申请人也可到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填报租房申请,由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将申请人信息统一录入昆明市保障性住房业务管理系统。

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数据进行提取汇总,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自有产权住房等信息的数据核对工作,并将核对结果录入昆明市保障性住房业务管理系统。审核未通过的,申请人可向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流程参照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程序执行。

自行选定项目房源

具备出租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市统一分配管理,申请家庭经审核通过后,通过网签、网备的形式,自行选定项目房源(先到先得),同项目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登录昆明市保障性住房业务管理系统,与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线签订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收取租金数额不得超过3个月,收取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委托银行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押金进行监管。

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向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同意后续签租赁合同。

企业职工可通过团租方式申请

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县(市)区内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向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如实申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自动解除租赁合同,并按期腾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并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

《实施细则》提出,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面向在昆大中型企业职工供应,企业可通过团租方式统一为职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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