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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涉申请、审批、转让最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1日 作者: 来源:新京报
 为了规范农村宅 管理,促进宅 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宅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涉及宅 申请、审批及主管部门职权划分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28日。

村民新建住宅尽量使用原有宅 及村内空闲地

《办法》明确,宅 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 所有权归属,代表集体行使宅 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集体所有的宅 ,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宅 所有权。鼓励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村规民约、依托各类自治组织、设立宅 协管员等方式,加强宅 日常管理。

在 和用地标准方面,《办法》提出,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 范围。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不同地域类型、耕地资源、人口密度、农村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分类制定本行政区域宅 面积控制标准。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尽量使用原有的宅 和村内空闲地,从严从紧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办法》要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 ,其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 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村村 愿的基础上,可以探索多种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不得强制农村村民 退出宅 、集中上楼居住。

宅 及其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在申请与审批方面,《办法》指出,宅 分配遵循成员申请、集体审议、按户取得、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划管控的原则。宅 申请应当依法经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讨论,讨论通过的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盖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行使宅 所有权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 ,其中包括家庭无宅 的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 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因自然灾害、政策性 、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以及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夫妻双方属于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结合实际生活居住情况等,在其中一方所在集体申请宅 。

《办法》明确,宅 及其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出租人应当将宅 出租情况向宅 所有权人报备,禁止借出租名义买卖宅 。

此外,《办法》规定,经宅 所有权人同意,宅 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互换,也可以转让或赠与给符合宅 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一并处分转让人、赠与人不得再申请宅 。有相关情形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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